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04
案號
NHEM-113-湖秩-38-20241004-1
字號
湖秩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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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湖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宗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 度新北警汐刑字第11342176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現在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宗霖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強力膠拾條及含強力膠之殘渣塑膠袋肆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13年8月9日下午5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公園。 (三)行為:將強力膠擠到塑膠袋內吸食其產生的味道。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宗霖之自白(有調查筆錄及偵訊過程錄音光碟 可證)。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 (三)扣案物品(強力膠10條、裝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4個)。 (四)警方於現場蒐證之照片4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