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13
案號
NHEM-113-湖秩-43-20241213-1
字號
湖秩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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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湖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宗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9月12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206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霖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3日16時3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0巷0號對面(樂活公園內)。 ㈢行為:將強力膠擠到塑膠袋內吸食其產生之味道。 二、認定上述違序行為所憑事證: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㈢扣案強力膠1條、內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 ㈣扣案物品照片1張。 ㈤警方現場蒐證照片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