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0-18
案號
NHEM-113-湖秩-51-20241018-1
字號
湖秩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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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湖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宗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 度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214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林宗霖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3,00 0元。 扣案強力膠1條及含強力膠之殘渣塑膠袋1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9日下午4時1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0號出口公車站牌前。 ㈢行為:將強力膠擠到塑膠袋內吸食其產生的味道。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有調查筆錄及偵訊過程錄音光碟可證)。 ㈡扣案物品(強力膠1條、裝有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