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28
案號
NHEM-113-湖秩-52-20241128-1
字號
湖秩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湖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鄒瑞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 度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330067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現在裁定如 下: 主 文 鄒瑞鴻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拘 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鄒瑞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113年8月9日上午12時28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⑶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地點樓梯間點燃而發射有殺傷力之 鞭炮而有危害他人財物的疑慮。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本院訊問時坦白承認。 ⑵證人廖金同、李佳錚警詢證述。 ⑶現場照片兩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 ,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