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NHEV-100-湖小-262-20241205-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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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2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佩欽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利息利率「按 年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日息萬分之五點 四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利息利 率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