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4-11-04
案號
NHEV-111-湖簡-1242-20241104-3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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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謝天惠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追加 原告 余啓文即余林金葉之繼承人 金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慶程 追加 原告 林麗慧 余侑芳 余韋成 蔡淑遠 王建國 陳翠滿 余仁壽 余瑞興 余寶釵 余翊汝 李佳美 王笠如 康喻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淑珍 余素秋即余林金葉之繼承人 余啟川即余林金葉之繼承人 余美玲即余林金葉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余愛蓮即余林金葉之繼承人 被 告 華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漢森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指界之部分,其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947地號土地)較諸原地籍圖可增加之面積為6.1平方 公尺(即附件鑑定圖之乙、丙、丁部分),此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 心113年5月16日鑑定圖可參,故本件原告起訴所得之利益即訴訟 標的為新臺幣(下同)860,100元(6.1×公告現值141,000元=860,1 00),應裁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