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NHEV-111-湖簡-1481-20241205-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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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原 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原 告 袁靜如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歐合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其等聲 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至於原告謝諒獲部分經准予訴訟救助,是以其起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裁定命上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上開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