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NHEV-111-湖簡-281-20250224-4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陳姿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依民國113年12月17日民事答辯狀之 意旨,如為法定空地,即變更原先提出原物分割之主張,以駁回原告之訴,法院的判決中有漏掉求事項沒有判決的,請求法院再就漏掉的事項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質言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已就原告主張 之系爭土地予以判決准予分割,聲請人即被告王文龍雖認系爭土地為法定空地,應不得准予分割,而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惟此係對原判決內容不符,並非得以聲請補充判決為之,其據以聲請補充判決,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院於收受其上開聲請狀後,即於114年2月21日電詢聲請人 ,確認其係於114年2月4日收受原判決,目前尚在20日之上訴期間,並告以聲請人若對原判決不符,務必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有公務電話記錄可稽。 五、綜上,聲請人認為法院未依其主張而為判決即為裁判脫漏, 顯是誤解上開規定之意旨,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