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HEV-111-湖簡-281-20250227-5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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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鴻士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 上列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姿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