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4-10-15
案號
NHEV-111-湖訴-6-20241015-2
字號
湖訴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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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邱榮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郁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5,94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