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3-03
案號
NHEV-112-湖簡-1421-20250303-4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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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呂大偉 龔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潘建儒律師 被 告 呂肇庭 訴訟代理人 黃泓鈞 複 代理人 黃敏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 漏未判決之處,爰按首揭規定,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