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NHEV-112-湖簡-1501-20250226-2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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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元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 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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