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NHEV-112-湖簡-1576-20241118-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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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76號 原 告 劉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 告 楊士傑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210元,惟查,依原告113年9月23日書狀變更後訴之 聲明(即依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正之聲明) ,其請求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之面積合計為4.63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20萬9,000元計算,現值為96萬7,670元。是本件據此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6萬7,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7 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之金額後,尚應補繳8,3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