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NHEV-112-湖簡-1611-20250207-4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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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秀霙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許邦宇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許晉維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許哲維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間給付醫療費用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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