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NHEV-112-湖簡-1620-20250203-4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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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綾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荃發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判決 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18,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 、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0元(另因本件係適用112 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即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故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4,340元,如逾期未繳納,則駁回本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