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NHEV-112-湖簡-1661-20250203-3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瑄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辯論終 結,並當庭宣示判決。由整體判決意旨可知,已依原告請求全額 照准,並未有駁回部分,但漏未就被告之連帶責任部分,一併宣 示,而有顯然錯誤。現特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職權裁 定更正如下:原判決主文內之被告給付責任,包含訴訟費用在內 ,均應更正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