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0
案號
NHEV-112-湖簡-898-20250110-3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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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佘坤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