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NHEV-112-湖簡-919-20250324-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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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919號 原 告 王鴻文 被 告 曾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8,37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