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06

案號

NHEV-113-湖司聲-65-20241206-1

字號

湖司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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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相 對 人 許聖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擬寄送 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在汐止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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