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1-06

案號

NHEV-113-湖司調-288-20250106-1

字號

湖司調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羅立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禾總有限公司(紐約家具設計有限公司)間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0月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並未簽 章、提出聲請調解狀繕本。且相對人列為禾總有限公司(紐約家具設計有限公司),其相對人究為禾總有限公司或紐約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經查上開2公司登記地點均為新莊市,惟其於聲請調解狀載明實際地點為臺北市內湖區,惟該實際地點究為相對人之營業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點均有所不明。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