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0-28
案號
NHEV-113-湖司調-340-20241028-1
字號
湖司調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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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張淑媛即陳雪華之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於113年10月1日就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於聲請調解前之113年5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依此狀況,本件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