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1-29
案號
NHEV-113-湖司調-403-20241129-1
字號
湖司調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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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潘婷 代 理 人 李文健律師 簡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允耀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整。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56,400元【計算式:872萬3,898元(土地部分:137㎡×228,000元/㎡×權利範圍9/36)+914,898元(房屋部分: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試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 二、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表明異議理由;但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