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還裁判費

日期

2024-12-10

案號

NHEV-113-湖小聲-8-20241210-1

字號

湖小聲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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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玉慧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民事訴訟在法律上採取有償主義,所以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以下有徵收裁判費的規定。這是為了讓司法資源得到合理適正的分配所必要。畢竟,不是所有人都有提起民事訴訟的需求,基於使用者付費的社會運作基本原則,自應該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審理裁判的人,依法徵收裁判費。此項徵收的裁判費,既是依法徵收,又有其必要性,自然不可能,也不容許當事人在不滿意裁判結果時,聲請退還。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退還裁判費,已經表明是因為不服我院 年度湖小字第1215號判決(原案號為113年度湖補字第401號),所以請求退還(見聲請人狀署日期113年10月14民事補正狀),對照前段法律規定及說明,自然不應准許。更何況,聲請人後來也針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聲請人狀署日期113年10月23日上訴狀),而有意持續爭訟,更沒有退還裁判費的道理,附帶在此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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