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NHEV-113-湖小-1046-20241014-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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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被   告 陳毓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4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 日上午09時2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875元,及其中49,772元 ,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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