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NHEV-113-湖小-1064-20241004-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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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李敏蓉 住○○市○○區○○○路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 被 告 詹子伶 住○○市○○區○○路00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6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 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 4日上午10 時2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 下同)112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