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9
案號
NHEV-113-湖小-1064-20241019-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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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子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敏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0月4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