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NHEV-113-湖小-1077-20241225-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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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連文瑜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被   告 黃鈺潔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2月25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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