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5
案號
NHEV-113-湖小-1084-20241105-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0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李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石碇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 稽(見限閱卷)。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然經本院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派員訪查結果,被告並未居住上址,有該局113年10月15日函文暨債務人居住與設籍等情形查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故難認該址為被告現時住居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