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1-10

案號

NHEV-113-湖小-1109-20250110-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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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宗燁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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