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2

案號

NHEV-113-湖小-1132-20250102-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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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樂乃華 被 告 頂立國際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18,737元 3,430元 自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 自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487元 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985元 自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835元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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