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NHEV-113-湖小-1196-20241209-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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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余子安  住○○市○○區○○路0號11樓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西棟8樓 被   告 王智賢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9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上午10時 57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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