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NHEV-113-湖小-1215-20241009-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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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玉慧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 樓之2 被 告 鄭祥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1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有關原告主張公然侮辱部分,依原告自己所提的刑事判決(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08號判決) ,其事出有因,係因為原告先辱罵被告畜生,被告才有所回應,此部分應該按照社會常情,應該屬於日常生活面對各種突發情境之自然反應,應屬言論自由之範圍,無從構成不法侵害。 二、有關原告主張侵害隱私權的部分,參照前揭刑事判決、原告 今日庭呈之監視器調閱申請單,兩造曾有糾紛,有調取之必要,無從認定其不法性。 三、有關原告主張被告誣告部分,此亦為被告相關情事權益之行 使,亦無從認定其不法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