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NHEV-113-湖小-1215-20250122-3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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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依照第249條第1項第6款以裁定駁回之,且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也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業已送達於上訴人,迄至今日為止,3日補繳期限已經期滿,但上訴人都沒有來補繳裁判費,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明細與查詢清單等資料在卷可以證明,依照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