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NHEV-113-湖小-1222-2024111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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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林佩頤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被   告 林秋惠  住○○市○○區○○路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2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以外有其他的約定,其中祖 墳公基金應為新臺幣1,000,000元,但被告多扣除了新臺幣350,000元,此外民視股票、黃金也都另有約定,但被告都沒有給。 二、惟本件經庭審結果,原告自認其所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均經 其同意及簽字,其上本約定由被告全部繼承,原告就另有約定一節各說各話,無從支持原告之主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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