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NHEV-113-湖小-1232-20241028-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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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232號 原 告 張宇翔 被 告 鄭伯偉(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被告沒有當事人能力的,法院應該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鄭伯偉於原告民國113年1 月24日提起訴訟前,已於109年8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一紙可證(見限閱卷)。因此,被告在原告起訴時,就已 經沒有當事人能力,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件就應該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