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0

案號

NHEV-113-湖小-1239-20241220-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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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住○○市○○區○○路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張建華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董映琳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陳建錩  住○○市○○區○○路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董映琳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鄭正義  住○○市○○區○○○街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64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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