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NHEV-113-湖小-1273-20241129-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                   2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                   2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                   2號2樓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新北市中和區建八路20                   2號2樓       被   告 陳彥晟  住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                   121號5樓之3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27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 29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400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