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NHEV-113-湖小-1297-20250106-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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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297號 原 告 趙培雅 訴訟代理人 賴佳欣 被 告 陳品詳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小字第129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 1 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66元,及自民國112 年10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77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