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NHEV-113-湖小-1299-20250226-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林京緯 被 告 葉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帳款52,840元 48,144元 自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1,244元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868元 自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2,584元 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