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NHEV-113-湖小-1324-20250210-3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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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鶴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新都奧斯卡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