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NHEV-113-湖小-1325-20250311-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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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維洋即宸新抓漏工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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