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NHEV-113-湖小-1347-20250212-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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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鄭雅文 被 告 陳洽賓 訴訟代理人 華誠涵 住○○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當 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 14年 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 2月12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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