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NHEV-113-湖小-1349-2024122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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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被   告 宋少棠  住○○市○○路○段000巷0弄00號            居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3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69 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48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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