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NHEV-113-湖小-1358-20250110-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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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3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仲豪 許晉嘉 被 告 洪嘉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2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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