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NHEV-113-湖小-1379-20241121-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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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夢妮   訴訟代理人 簡薇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送達代收人 孫達明            住○○市○○區○○路000○0號(由振             宇五金門市代收) 原   告 簡薇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被   告 沈雋恒即沈榮嵩即晶采英短高品質培育貓舍            住○○市○○區○○街00巷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0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379號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夢妮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簡薇新臺幣29,45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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