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NHEV-113-湖小-1379-20241121-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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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夢妮 訴訟代理人 簡薇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送達代收人 孫達明 住○○市○○區○○路000○0號(由振 宇五金門市代收) 原 告 簡薇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被 告 沈雋恒即沈榮嵩即晶采英短高品質培育貓舍 住○○市○○區○○街00巷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0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379號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夢妮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簡薇新臺幣29,45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各新臺幣5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