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6

案號

NHEV-113-湖小-1395-20250106-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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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被   告 何愁華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395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上午09時25 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177元,及其中19,520元   ,自民國(下同)113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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