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NHEV-113-湖小-1399-20250314-3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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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翔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 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前述裁定業於114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