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NHEV-113-湖小-1401-20250213-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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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4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被 告 張靖宗即京采影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 稽(見限閱卷)。又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然經本院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派員訪查結果,被告已於1年前搬離,現未居住上址,有該局114年1月14日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故難認該址為被告現時住居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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