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NHEV-113-湖小-1413-20250225-2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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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邱泓洋 訴訟代理人 郭旆慈律師 被 告 劉亞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   卷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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