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NHEV-113-湖小-1425-20250224-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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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瑞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泰 訴訟代理人 吳鳳鳴 被 告 陳竑廷 訴訟代理人 林桓緒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2月2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707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辯稱原證1 修車費用過高,然自被告答辯狀後附影本手 寫金額欠缺製作名義人,無從考據被告所提防禦方法依據之 真實性,故原告請求修車費用新臺幣52,000元應全數照准; 營業損失部分,被告僅同意4 天,原告就超出之2 天自承沒 有將相關單據檢附法院,故僅能准許4 天新臺幣18,000元。 以上合計新臺幣7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